学生食用温度应不低于40℃。食堂不得提供以下食品:凉菜和改刀熟食;河豚鱼、毛蚶、小海螺等食品;三文鱼、醉虾、醉蟹等生食水产品;油扁豆(四季豆);非本食堂加工的散装馅料、肉串及散装熟肉制品;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每餐按规定进行清洗、消毒、保洁,使用一次性餐盒应符合有关塑料成形品国家卫生标准。
规范要求,食堂工作人员的洗手设施要用非手动式龙头,要有烘干器、洗手液等。新建学校食堂总面积,应按寄宿生生均面积不小于1.5平方米设置,净高度不低于2.5米。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50%。食品处理区应按食品原料进入、原料处理、烹调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食品加工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原材料通道、入口与成品通道、出口、成品通道、出口与使用后的餐饮具回收通道、入口均应分开设置。
食堂应配置餐桌椅,就餐座位数按不少于就餐学生人数的三分之一(托幼机构幼儿每人一座)配置。应设置洗手池、洗手液或肥皂、洗手六步法图谱,水龙头按同时最大就餐人数20:1设置。学校应按学生就餐人数不低于1:100的比例足额配齐食堂从业人员。
学校应定期对师生进行食品安全、卫生知识、健康与营养科普教育、培训。每学期1学时或至少开展2次活动并有完整记录,抽考50名学生。将营养与健康教育工作纳入教育工作计划,定期开展学生营养与食品安全知识、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内容的营养与健康教育课,并开展多种形式的合理膳食营养宣传教育活动,做好向家庭开展宣传教育的工作。
建立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监测与评估制度。按国家制定的监测评估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学生营养健康状况常规监测与评估。应及时跟踪了解学生营养改善情况,为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学生餐、营养餐不得使用转基因食品(产品)、转基因食用油。学校学生餐、营养餐,应综合考虑学生的营养需要、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等因素,应在广泛征求家长及社会意见前提下完善定价程序,合理确定伙食标准和配餐方案。
烹调好的食品应在备餐间存放。订购营养餐的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场所。 10-60℃存放的学生营养餐烧熟至食用时间应不超过2小时。
运输集体用餐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冷藏或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使运输过程中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或60℃以上。配餐容器表面应标明加工单位、生产日期及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标注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
学校应对学生食堂饮食安全、卫生、营养餐工作经常督查、检查。每学期应不少于2次学生满意率调查,学生对食堂评价的满意率应达70%以上。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专(兼)职营养师。 在财务管理方面,标准规定,结余款项应滚动使用,统一用于改善学生伙食,不得用于学校教职工福利、奖金、津贴等支出或挪作他用。应财务公开,自觉接受学生、家长和膳食委员会的监督。每学期期末应将食堂收支情况全面结算,结果向学校师生和家长公示。
同时标准明确提出,各学校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发生食源性疾病事件或疑似食源性疾病事件等食品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停止供餐,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和现场,并按照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采取控制措施。各学校必须在第一时间(或2小时之内)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卫生、教育主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报告,不得擅自发布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同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样品。不得迟报、漏报、瞒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