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黑江昌,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16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
陈燕,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40号楼违法建筑物扩建者;
于海波,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43号楼违法建筑物扩建者;
王亮,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29号楼违法建筑物扩建者、69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
许红,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30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
阎风云,系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71号楼违法建筑物翻建者;
经查,上述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分别在青岛市崂山区崂山路6号翡翠花园小区16号楼、40号楼、43号楼、29号楼、69号楼、30号楼、71号楼翻(扩)建房屋。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青岛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第五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分别于2020年6月13日和2020年7月1日公告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青崂综法拆决字[2020]第4034号、第4036号、第4046号、第4050号、第4054号、第4051号、第4055号),限令上述当事人自收到《限期拆除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自行拆除所翻(扩)建的建筑。上述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对该行政决定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未自行拆除所翻(扩)建的建筑。现再次催告上述当事人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自行拆除所翻(扩)建的建筑,否则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拆除。
本催告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对此,上述当事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应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案件承办人:郝中刚 徐信伟
本机关电话:0532-58568186
本机关地址:崂山区崂山路103号
崂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6月4日